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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及公积金贷款通知

随州日报  2015-05-05 11:05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召开的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资金使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的作用,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降低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二、对公积金贷款高限额进行调整,贷款高限额调整到40万元。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本市户籍的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含6个月)以上,回本市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保证金缴存账户,一次性缴存6000元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四、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五、调整提取限额。职工因购房、偿还住房贷款、装修房屋、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调整为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80%。

六、提高房屋装修提取、贷款限额。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15万元。

七、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缴存职工因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父母、子女购房时,本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放宽二套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 (含90平方米)的住房,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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